义检文〔2020〕38号
关于印发《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
检察职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院各部室:
现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各部室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
检察职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根据省检察院《开展影响营商环境执法司法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及《义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要求,我院决定从现在开始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1.依法惩治妨害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相关犯罪。落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要求,依法惩治破坏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刑事犯罪,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服务企业发展,为“六稳”“六保”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一是对妨害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从严从快追诉,最大程度帮助企业挽回损失。突出惩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阻工、破坏交通等扰乱复工复产秩序的犯罪,以及利用提供虚假就业、兼职信息,虚假订立公司企业合同,虚假提供中小企业贷款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二是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把握好司法政策与法律标准,依法及时处理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制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等犯罪。依法严惩以暴力、威胁方法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人,坚决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三是针对近年来特别是疫情期间网络犯罪数量大幅上升,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侵犯个人信息、网络“黄赌毒”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积极配合公安、工信等部门坚决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强化源头治理,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四是充分考虑经济下行和疫情影响等因素,对“职业放贷人”采取非法手段催收高利放贷债务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不法分子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制造“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严追诉,加大打击力度。
2.依法妥善化解涉疫矛盾纠纷。以学习贯彻民法典为契机,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推进涉疫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依法办理与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合同履行、劳动争议、医疗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诉讼时效等法律规定,支持和监督法院依法审判。二是以民法典为重要标尺,加强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损害公民、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办案中加强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消弭对抗。结合办案深入剖析相关领域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发案规律和深层次原因,及时提出加强监管、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推动完善长效制度机制。
3.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发挥检察职责,优化营商环境,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一是加大力度惩治各类侵犯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依法严格追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犯罪,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商业信誉、内部治理、外部环境的影响程度,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对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数额特别巨大拒不退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追诉。二是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案件。在办理骗取贷款等犯罪案件时,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情况,注意从借款人采取的欺骗手段是否属于明显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否与银行工作人员合谋、受其指使,是否非法影响银行放贷决策、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合理判断其行为危害性,不苛求企业等借款人。对于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虽给银行造成损失,但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性处理。三是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灵活采取检察建议、督促履行、协调追欠追赃垫付等形式,既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四是严格把握涉企业生产经营、创新创业的新类型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对于企业创新产品与现有国家标准难以对应的,应当深入调查,进行实质性评估,加强请示报告,准确认定产品属性和质量,防止简单化“对号入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处罚。
4.依法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深刻认识“稳金融”在优化营商环境、“六稳”“六保”中的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依法从严惩治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犯罪。严惩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从严追诉组织者、领导者。按照依法追缴、应追尽追、鼓励退赔、统一返还等原则,持续推进非法集资涉案财物追缴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
5.依法维护有利于对外开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认识“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对稳定宏观经济,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6.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适应新时期犯罪形势变化,在保持对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和恶性犯罪从严打击绝不放过的同时,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充分适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综合治理。一是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审查批捕环节,注重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复工复产、开展生产自救、努力保就业岗位作为审查判断有无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二是积极探索总结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经验。推动完善取保候审制度,进一步探索使用电子手铐、赔偿保证金等措施,积极推广适用电子监控措施执行监视居住。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三是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鼓励和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办案效果。四是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措施。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要根据案件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防止不起诉后一放了之。
7.依法合理采取更加灵活务实的司法措施。立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考虑涉案企业经营发展,在办案中依法采取更加灵活务实、及时高效的司法措施。一是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对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确需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于相关部门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二是优化刑罚执行环节司法措施。扩大涉企服刑人员假释的适用,对于同时符合减刑和假释条件的,依法建议适用假释。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具体措施,为接受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人员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简化批准流程。三是妥善采取公益诉讼案件司法措施。加强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在检察建议及诉讼请求中,慎重采取关停涉案企业等影响企业生存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措施,帮助协调解决涉案企业异地安置、补偿等实际困难。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向相关企业主张生态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时,探索通过分期支付、替代性修复等方法促使其接受惩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8.加大对涉民营企业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紧盯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强化检察监督,维护、促进司法公正。一是加强立案监督,着重纠正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不应当立而立和应立不立等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各类违法行为,重点监督纠正以非法立案为利害关系人追款讨债,干预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裁判的经济纠纷,将合同纠纷立为诈骗、民事侵权立为职务侵占、行业拆借立为挪用资金、买卖纠纷立为强迫交易、正常经营行为立为非法经营等问题。二是加大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力度。对既不依法推进诉讼程序,又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的“挂案”,摸清底数,消化存量,杜绝增量,精准监督,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维护企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加强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强化对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受理、审查、裁定和执行环节的监督,防止企业因不当强制执行措施陷入生产经营困境。四是加强控告申诉案件办理答复工作。做实做细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和信访积案清理工作,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案件进行集中清理和统一管理,做到逐案交办、逐案督办,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健全检察环节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做到应纠尽纠。
9.开展送法律送服务惠企业专项活动。通过问卷调查、主动上门走访企业、科研单位及中小经营者、创业者等形式,对接法律需求,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建立《检企对接工作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督促生产者、经营者和从业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充分利用“两微一端”掌上媒介平台资源,拓展涉企检务公开广度和深度,为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主体提供多样化、便捷化的法律服务。
10.建立联络机制,推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合力。积极与市工商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制度、联合调查制度等常态化联络机制,及时了解企业家遇到的法律难题。建立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互通机制,结合办理案件情况,通过检察建议帮助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形成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工作合力。
11.构建多途径涉企矛盾化解机制。通过12309服务中心、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平台等多种渠道,打造多方位的涉企诉求接待受理体系。对破坏营商环境的控告、申诉、举报、对投资者、创业者及其律师反映的有关问题,实行及时分流、依法受理、快速办理,全程督办。对涉及营商环境的社会予盾纠紛,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扎实做好化解处理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检、律、企联系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民营企业依法维权中的重要作用。
12.开展影响营商环境执法司法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方面问题:一是损害企业合法权益问题。对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生产经营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对侵犯企业和企业人士合法权益犯罪应立未立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不到位;对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危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将经济纠纷拔高为刑事犯罪的情形,监督公安机关撤案不到位。二是执法司法不规范、质效不高问题。把握法律政策水平低下,不注重方式方法,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对涉案企业有关人员滥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滥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因执法办案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或者直接影响企业洽谈重大项目和完成生产任务。三是对涉企民事案件监督不到位问题。办理涉企申请民事监督案件久拖不结、对涉企民事生效裁判有错不纠;对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以及非法查封案外企业等涉企民事执行行为,监督纠正不到位。四是对涉企行政案件监督不到位问题。对涉企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申请监督案件,办理不及时、不公正;对涉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执行难”、招商引资中政府不诚信等问题监督不力、效果不好。五是涉企窗口服务不优问题。涉企控告申诉案件排查清理不到位,“互联网+检察”服务效率不高、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平台受理回复不及时,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企业办事难。六是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政法干警知法犯法、违法执法、粗暴执法,损害司法权威;违反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违规插手过问案件;以权谋利,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司法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查处不力。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印发